組織及章程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具有投入熱忱者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兩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五百元。
  • 二、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壹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五千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二千元。
  •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贊助會員。
第 八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第 九 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三年。
第 十 條 本會置理事 9 人、常務理事 3 人、理事長 1 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理事會置常務理事,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理事長。
第 十一 條 本會置監事 3 人、常務監事 1 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 十二 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 十三 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 十四 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 一、死亡。
  •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 十五 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