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及章程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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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條 |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 2 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收支 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者, 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 計年度終了後 2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 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 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 3 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 備(會員大會未能如期召開,先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通過後,再報主管 機關)。 |
第三十五條 |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 關團體所有。 本會解散之清算程序,如經法人登記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 規定辦理;如未經法人登記者,應依章程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決議辦 理,章程未規定或會員 (會員代表) 大會無法召開時,由主管機關選任清 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