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及章程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六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 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 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擬訂,報請 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七 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其他收入之數額及方式。
  •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 十八 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 十九 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 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 二十 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 四、聘免工作人員。
  • 五、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一條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 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 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 二、審核年度決算。
  •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 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 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六條 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 理事、監事之任期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