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 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以書面通知。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 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 求召開之。 |
第二十九條 |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 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
第 三十 條 |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 四、財產之處分。
- 五、本會之解散。
-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議解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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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 |
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 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 |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